Sunday, August 27, 2006

強迫休假

公司最近宣布新的補休使用方式。每人每個月最多只能請24hr. ,也就是3天補休,超過24hr.就要算事假。為什麼呢?因為公司覺得員工請補休,公司還是要付薪水,就等於是補休是給薪水一樣,所以公司有權利決定與限制補休天數。公司還很貼心地算過了,照這樣的規定,員工的補休也一定可以在半年之內修完。

我們真的是太糟糕了,竟要公司替我們著想,強迫員工休假...囧rz

這真的是讓我們手舞足蹈、興奮異常的德政!公司知道,我們會想要利用補休,請長一點的假期去遠一點的地方玩,卻常常因為考量到案子進度與狀況,與出遊玩伴搭配時間的限制,使得日子不知不覺過去,超過補休期限,進而浪費了補休。所以透過這種規定,讓我們意識到,不要把目光放得太遠喔,而讓補休悄悄過期,反而要常常利用補休。(*_^)

還提醒我們,對公司來講,員工權利跟福利是沒有差別的,甚者義務跟權利也是沒有差別的。員工基本的義務,就是公司付多少的薪水,員工就要為公司貢獻多少個工作時數。補休是公司對於在上班時間外,也就是週末與平日晚上的時間,因案子執行緣故導致的加班狀況,給予相同時數的補休(平日因責任制導致的加班狀況,因為公司希望培養我們更有效率地利用上班時間,也體恤我們下班後會有活動,不希望我們老死都在辦公位置上,所以不算加班,也沒有補休,藉此鼓勵我們提高工作效率),但只要這些補休動用到上班時間,就會與員工的義務相衝突,進而需要加以限制。也就是說,員工義務=員工權利=員工福利。若不是如此,如何能夠放在同一個天平裡加減乘除。自然,這也是為什麼獎金與補休都會是內扣的原因。

各位,讓我們將眼光放遠,只要我們站在公司的立場想,為公司努力,抱持著永遠的樂觀和永不懷疑的愛,支持公司所有的決策,最終公司的成長就會是我們的成長,公司的利潤將會是我們的利潤,一切的努力都會獲得回報。

鄉親,這就是愛台灣啦!

感恩喔~ (^_^o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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貼心補休規定進化史:

計算補休的方式,使用補休的方式則沒有限制→ 補休必須事前請,不能後請→ 補休必須要在6月內休完,超過6個月自動刪除→ 每個月最多只能請24hr.補休,超過以事假算→ ...... → 補休?!那是什麼,不是責任制嗎 ... (⊙o⊙)

從此不用煩惱補休呦,很貼心吧:)

1 comment:

  1. 超貼心的妳都不知道哦!
    貼心到我完全不想把像個廢人的我繼續強留在這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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